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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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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6月4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简称《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本市低氮改造工作开展。为进一步明确《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范围

  补助资金支持与低氮改造项目直接相关投资,具体包括:

  1.低氮设施及附属配件(燃烧器、阀组、电子比调设备、锅炉本体、烟道、烟气再循环设备、冷凝器等;单台20蒸吨以上锅炉加装的SCR等末端脱硝装置)。

  2.原有锅炉及相连接设备拆除工程(燃烧器、锅炉本体、送风机、烟囱、锅炉基础、锅炉连接管件等)。

  3.新设备安装工程(低氮燃烧器、锅炉本体、阀组、电子比调设备、烟气再循环设备、冷凝器、配电自动化系统、消防报警系统、与原锅炉房内系统连接、烟囱安装、锅炉基础工程等)。

  4.锅炉房内部因低氮改造造成的地面、内墙、顶棚拆除恢复工程等。

  5.设计、招投标、监理等二类费用。

  6.低氮改造后应使用高效、节能的低氮设备,单台设备应不低于100kW或0.143蒸吨。

  7.补助资金不支持锅炉房增容,电力、燃气扩容部分。
 

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通知

  
二、低氮改造项目投资评审

  (一)评审主体

  评审工作由各区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各区财政局也可委托区政府主管部门聘用第三方评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各区财政局负责解决。

  (二)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低氮改造项目投资评审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低氮改造的,可在完成改造方案和改造预算编制后,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范围,对辖区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改造预算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预算的70%先行拨付预拨资金;对于改造单位申报的低氮改造预算虚高,总投资超过补助资金公式计算的补助额6倍的,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厉行节约、优化方案,并在《办法》竣工结算评审基础上增加事前预算评审环节,根据评审结果合理拨付预拨资金;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三)单台20蒸吨以上低氮改造项目投资评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辖区单台2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预算;在竣工阶段要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事后结算评审,依据项目补助范围内审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办法》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

  三、单台1蒸吨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

  单台1蒸吨(含)至20蒸吨(含)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式计算;单台1蒸吨以下的小锅炉、模块炉,补充如下计算公式:

  1.采用方式一改造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5.5    (万元)

  2.采用方式二改造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7    (万元)

  3.采用方式三改造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9.6    (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办法》规定,“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也可委托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代为拨付。

  (二)补助资金核定时,应分别按照锅炉房改造前、改造后的锅炉数量与单台规模代入补助资金公式计算,以计算结果的较低值拨付补助资金。

  (三)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对大兴区支持的项目总预算。

  (四)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中如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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